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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幹擾要三思,工信部出台無線電幹擾管理辦法

2018/2/12 15:23:30      點擊:

不可否認,由於個人安裝衛星接收有線電視越來越多,一些地方的廣電局/網絡公司采用了地麵衛星信號幹擾器,對安裝衛星天線用戶較多的地方進行了局部微波幹擾,使衛星電視接收的畫麵上出現了畫麵靜止、畫麵黑屏、馬賽克等現象,致使安裝衛星天線的用戶無法正常收看衛星電視節目。


   我們先不說違法違規安裝的衛星電視是否擾亂了正常的電視市場。但部分地方廣電係統私自安裝衛星幹擾器確實不太合理。


   工信部在某年鄭州召開的衛星電視接收信號幹擾查處工作座談會上透露,“個別省衛星電視幹擾器幹擾衛星電視節目的情況非常嚴重,無線電管理機構一年內要處理近百起衛星電視幹擾器造成的幹擾,已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正常收看衛星電視節目,特別是幹擾國防、新聞出版等重要部門通信設施正常工作。”


   而無線電管理部門也是多次查處:    


   不過,還想通過設置衛星幹擾器來影響衛星電視收看的廣電部門得掂量掂量了——日前,工信部印發《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從2017年9月1日起,要求各相關單位加強人員配備,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特別指出:境內合法使用短波、衛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受到無線電有害幹擾時,均可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幹擾投訴。


   什麽是合法,什麽是不合法,恐怕不僅僅是衛星幹擾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需要廣電係統內部(有線、衛星)、無線電管理部門好好坐下來談談,合理界定各自的邊界,這樣才是治本之策。


   當然,衛星幹擾隻是小事,前不久各地屢屢傳出無人機幹擾正常航班,令航空公司損失慘重,這才是無線電幹擾和查處更重要的方麵。


   以下是文件全文:


   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規範無線電幹擾查處工作程序,有效維護電波秩序,保護用頻設台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行政法規,並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並組織開展的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適用本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並組織開展的無線電幹擾投訴和查處工作相關規定,由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結合實際另行製定。


   第三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我國境內短波、衛星業務的幹擾投訴,境外無線電主管部門向我國提出的幹擾投訴;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開展無線電幹擾的查找和處置;代表國家向境外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幹擾投訴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負責承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的查處任務。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負責短波、衛星業務的幹擾監測和定位,必要時協助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開展幹擾逼近查找,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涉外無線電幹擾相關工作。


   第四條境內合法使用短波、衛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受到無線電有害幹擾時,均可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幹擾投訴。


   境外用戶受到可能來自我國的無線電幹擾時,可由境外相關無線電主管部門向我國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幹擾投訴。


   第五條要求幹擾保護的頻率和台站應具備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頻率使用許可或無線電台執照。受幹擾的頻率和台站如涉及射電天文、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投訴人還應提交在工程選址前征求並采納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的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報告。


   對於向境外無線電主管部門提出幹擾投訴的,投訴人應就受幹擾頻率和台站履行必要的國際協調或國際登記工作,但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規定的違規發射幹擾投訴除外。


   第六條投訴人應通過郵寄函件、傳真等書麵方式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無線電幹擾投訴,同時提交無線電幹擾投訴單(見附件1)。


   由於突發影響國家安全等重大無線電幹擾,確實來不及提出書麵幹擾投訴的,可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口頭提出幹擾投訴,並在2個工作日內補發正式函件。


   第七條投訴人應當在幹擾投訴前進行自查,排除由於自身設備故障、用戶誤操作等內部原因造成的幹擾。有條件的用戶,還可將疑似的幹擾源位置、頻譜圖等相關信息與無線電幹擾投訴單一並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並在具體幹擾查找過程中為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八條接到幹擾投訴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符合投訴要求的,及時向相關單位下達無線電幹擾排查任務;不符合投訴要求的,應告知投訴人具體原因;投訴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投訴人予以補全。


   第九條對於投訴人未上報疑似幹擾源位置的投訴,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開展監測定位。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將初步定位結果按要求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轉交幹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後續幹擾查處工作。


   對於投訴人已上報疑似幹擾源位置的投訴,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開展定位確認,同時安排幹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後續幹擾查處工作。


   第十條對於幹擾源在境內的,由幹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有關法規依法查處,在規定期限內填寫無線電幹擾投訴排查任務回執單(見附件2)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對於幹擾源在境外的,投訴人應按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對不同幹擾類型的投訴要求,填寫違章報告(附錄9)或有害幹擾報告(附錄10),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對外幹擾投訴工作。


   第十二條幹擾源可能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聯合查處。


   在幹擾查處工作中遇特殊情況需要協調的,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必要時可請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幹擾查處工作中發現涉嫌犯罪行為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配合相關單位開展查處工作,並將處理結果報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幹擾查處結束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查處情況以書麵或電話通知等形式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對曆次幹擾查處情況進行歸檔分析,不定期對幹擾查處情況進行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應加強對幹擾出現較多的頻段和地區的日常無線電監測工作。


   第十六條涉及軍地之間無線電幹擾事宜,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電磁頻譜管理機構通過軍地協調機製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